第六章 初试
第十五条 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生应当在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十六条 初试时间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第十七条 初试科目及方式
12月26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6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7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7日下午 业务课二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
教育学、心理学、体育学、历史学及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初试科目为三个单元。公共管理和会计硕士初试科目为两个单元。
第十八条 我校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考试科目名称参见我校招生专业目录。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我校所有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七章 复试
第十九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我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在复试前我校将及时公布复试办法和程序。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我校为一区。
第二十二条 我校将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我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第二十三条 我校在复试前将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考生应当在复试时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二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报考公共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
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不加试。
第二十六条 会计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八条我校复试时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将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九条 我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三十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有以上加分项目的考生请在复试前按照我校网站相关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我校核实。
第三十一条 考生体检工作在拟录取后组织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
第八章 调剂
第三十二条 复试前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并公布本校调剂工作办法。
第九章 录取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四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考生, 9月25日前若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章 培养方式、学制与学费
第三十七条 我校招收的学术型研究生全部按全日制方式培养,学制三年。专业学位中的翻译、生物与医药、教育硕士(教育管理除外)以及体育硕士,按全日制方式培养,学制二年;专业学位中的会计、艺术(音乐和美术专业领域)硕士,按全日制方式培养,学制三年;专业学位中的公共管理,按非全日制方式培养,学制三年;教育专业学位中的教育管理领域,分两种方式培养,全日制方式培养学制二年,非全日制方式培养学制三年。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2021年录取的研究生全部交纳学费,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在网站公布招生章程、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考生名单、拟录取考生成绩等相关信息。同时,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二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各专业拟招生人数、初试复试科目等招生相关信息均在研究生院网站发布,请考生及时查阅。
第四十二条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安排住宿。非全日制中的公共管理上课时间为周六、日,非全日制中的教育硕士教育管理领域上课时间为寒、暑假。
第四十三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7-2051078
联系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贡院街1号
邮政编码:041004
网址:http://grc.sxnu.edu.cn
原标题:山西师范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文章来源:http://grc.sxnu.edu.cn/info/1020/2577.htm